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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作用有哪些

作者:贵州百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5-19 08:37:24

相信不少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前,都曾犹豫过:是自己直接去商标局申请呢,还是通过代理组织来办理呢?更有不少企业,对商标和商品名称混为一谈,区分不清。象这样对于商标注册的基本知识都一窍不通,要想直接去商标局申请注册何其难也!下面来看下找找贵州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作用有哪些呢?

1)专业的商标注册服务首先,办理这些商标事务的要求和法定程序都非常复杂,时间长,不确定因素多,连续性强,需要非常熟悉各个法定程序和环节。商标注册申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由于申请人自己没有专业的商标知识,在商标注册任何环节出现疏漏都会前功尽弃。不仅浪费时间精力,还会痛失商标注册的时机。

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人来完成,这才是效率最高的办事方式。对于一般普通人来说,如果没有对商标法律知识全面的了解和透彻的领会,是根本不可能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更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在遭遇到有关商标的侵权诉讼、近似商标的分析判断、恶意抢注、商标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许可或转让过程中的技巧或纠纷处理等等问题时、由于商标类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专业性和系统性,并非是普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可以胜任解决的,非常有必要通过有经验的专业商标代理人员或者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来解决或提供代理服务。

2)商标注册经验丰富商标代理人由于长期接触有关商标方面事务、各种类型的失败和成功案例,在办理商标确权事务方面的积累了大量的综合技巧和实战经验,这些技巧和经验是无数前人用金钱和教训换来的,虽然有些有一定的时效性,但对于办理商标确权事务有着非常大的帮助。例如:判定商标是否可注册和可使用性。注册一个商标的流程是非常繁琐的,如何选择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就变得很重要了!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注册查询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来说,商标注册前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在商标局或者商标代理机构的官方网站上查询是否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众所周知,商标注册申请的成功率并不是100%,从申请到核准商标注册需要很长时间。在此期间,如果商标持有人不进行商标查询,潜在的风险是什么?让小编给你分析一下。

许多企业对商标查询存在较大的误解,特别是商标之间潜在的相似性和优先使用原则。为了不丧失市场竞争力,他们在申请商标时急于推销自己的品牌或产品。然而,就每年商标侵权案件的数量而言,商标之间的近似率相对较高。因此,在此期间商标注册申请一旦被驳回,将面临两大风险。

一方面,商标注册费流失,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很长时间,重新申请能否获得批准注册,目前还不得而知。这样一来,企业直接放弃了市场的竞争力,人力、财力、物力的流失甚至会使一家初创公司面临破产的问题,所以在申请商标注册前不想查询吗?申请注册商标前,申请人可以进行商标查询,充分了解在先权利,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判断,然后提出注册申请。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商标注册查询虽然不能保证申请100%通过,但至少可以在商标申请中起到倍增作用。

A、 检查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是否注册或申请了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以规避风险,提高注册成功的概率。

B、 如果发现有相同或相似的先前注册商标,您可以修改和调整自己的商标。

A、 通过对商标注册的查询,可以避免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

B、 降低品牌或产品的推广成本,使损失最小化。及时的商标查询可以了解商标注册申请的进展情况,确保商标注册和使用的知名度。对于商标注册查询,***的知识产权友好提醒:在当今混乱的知识产权市场上,有很多潜在的商标代理机构为了赚钱而欺骗你注册商标,往往不做任何有效的查询,所以我们必须找一家可靠的代理服务公司进行查询,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商标申请过程中出现因有他人已经在先注册而被商标局驳回的情形时,商标申请人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复审未通过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维权。商标申请过程中出现因有他人已经在先注册而被商标局驳回的情形时,商标申请人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复审未通过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维权。

商标注册公司在这里提醒需要注意的是在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中,商标申请人的诉讼主张只能就引证商标与所申请商标的异同提出主张而不能通过此行政诉讼主张自身拥有争议商标权的在先权利。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条规定已经明确商标局驳回申请的法定理由只有“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所谓“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实际上指的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几种不予注册商标的情形,而对于“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指的是商标局在审核申请商标后向商标申请人作出驳回申请的同时所附带的引证商标。 

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而言,商标局审核商标申请文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经商标复审委员会依法复审后具有可诉性,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基本规则,行政相对人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实施诉讼不能随意扩大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内容。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实际上商标在先权利,例如著作权、域名权、名称权等均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上述权利的,应当由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予以维权,该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司法实践中,也是按照此规则运作的。

现行商标法没有区分撤销与无效,而且在第5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和第6章商标使用的管理中规定了两种性质不同的注册商标的撤销:第5章第41条第1款的撤销,性质上属于注册绝对无效,商标局应当主动依职权撤销,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而且没有期限限制(准确地说,应当叫宣告注册无效);第2款规定的撤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撤销,即注册有瑕疵,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撤销,超过规定的期限,注册的瑕疵将因期限的超过而得到补正,注册确定有效,不能再撤销。

撤销的效力溯及注册之日,被撤销的商标注册自始无效。第6章第44条和45条的撤销,性质上属于对使用不当或者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注销。注销与撤销的区别在于,注销不是对商标注册效力的否定,而只是对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或者严重违规使用的一种处置,其效力自注销之日起向后发生。修订送审稿继承了现行法的规定。

上述规定既没有区分无效与撤销,又混淆了撤销与注销,在同一部法律中,用同一个词撤销,表达性质完全不同的三种事物、三个概念,给人们学习和理解法律造成困难,也不利于法律的执行。

根据民法原理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有瑕疵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分为无效和可销撤两种。无效指的是民事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绝对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种民事行为的特点是:第一,绝对无效,即对任何人都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第二,自始无效,即从行为成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当然无效,即不管是否有人主张无效,也不需法院等有关机关宣告,该行为都无效;第四,永远无效,即不能因时间的超过补正其效力。什么样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民事行为在实施时即存在瑕疵,如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存在欺诈、错误、乘人之危等导致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

民事行为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出来主张,民事行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意思的瑕疵,更需受欺诈、胁迫的当事人自己主张,他人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判断。所以对这类行为法律并不直接规定无效,而是赋予相对人一定期限内的撤销权,如果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相对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因时间的经过而补正了其缺陷,成为确定有效的法律行为。

《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撤销事由性质上属于无效行为,因此主管机关可依职权宣告商标注册无效,任何人也可以请求主管机关宣告其无效,而且不受时间限制。第41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撤销事由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可撤销行为,只有受该行为损害的利害关系人才有权提出撤销请求,而且其撤销权受5年期限的限制,5年期满,撤销权消灭,有争议的商标注册确定有效。此次修法应按照民法原理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厘清相关概念,将第41条第1款的撤销改为无效(其中第二句或者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否应当删除,可以讨论),第2款和第3款仍用撤销,而第44条和45条的撤销应改为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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