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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贵阳商标注册的准备工作
第一,个人申请贵阳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申请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一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3、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如是自己办理,则不需要)
4、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般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意是副本而非正本)
4、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一、及时更新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十年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前一年内没有续期申请的,续期六个月。如果在这六个月内没有续展申请,商标将被取消。
二、商标的使用商标注册成功后,需要合理使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由商标局予以撤销。因此,我们还应注意商标使用证据的保护(如生产、加工、销售合同和照片)。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一旦商标被成功地删除,就没有商标的专有权。但是,你也可以向商标局上诉,但上诉必须有“证据”证明商标在规定的时间内被“使用”,或者是由于公司破产清算的“正当理由”,或者是由于政府政策限制等正当理由导致没有使用,那么你可以上诉,否则会被“三除名”,让你彻底失去这个商标。
三、商标信息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变更商标信息。企业地址是商标局发送的重要信息。如果不及时变更,将有很大的风险,可能导致商标的注销。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商标局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因此,商标注册人变更公司时,别忘了商标也需要变更。
四、登记后不得改变用途商标注册后受法律保护,但受保护的是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如果你的商标在使用中改变了风格,将来就不会受到侵权保护。不允许将简化样式改为传统样式和外观图像。商标式样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注册。
五、扩大商标类别随着企业规模和业务的不断发展,商标的类别也需要更新。注意商标类别的核心类别、重要类别和关联类别,及时注册商标。因竞争对手的优先购买权引起的纠纷。商标注册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不仅要投资于企业的商标注册,还要注意商标注册成功后注册商标的使用,有效保护自身资产,不断塑造和推广品牌。
六、闲置商标可以卖钱商标注册后,要注意保存使用证据,防止人们以三年不使用商标为由申请注销。但如果商标暂时没有用,可以考虑出售闲置商标。
七、商标许可应当备案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允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督促商标许可人及时到商标局办理商标许可备案手续,在许可证上再增加一层保护。
八、做好商标监测,保护好自己的商标类似的商标越来越多。为了防止自己商标的意义被淡化,不能仅仅依靠商标局的审查员。如果你的竞争对手或你的原合伙人申请了与你相似的商标,他们应该及时提出异议。请注意,商标公告后,异议期限仅为3个月,但其他人并未等待。
九、关于35类商标关于35种商标的争议颇多,但毫无疑问,这类商标是非常全面的。特别是在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服务等将涉及35种商标。
因此,在考虑是否注册35个类别时,我们应该关注公司业务现在或将来是否可能涉及这类类别,如果不涉及,是否会影响公司在被他人注册后的形象。综合判断后作出决定。
十、不恶意抢注商标商标具有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如果我们对他人的商标不予以恶意的关注和注册,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无效的后果。因为《商标法》规定,恶意注册其他商标,模仿驰名商标等违法行为的,由商标在先权利人提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
1、 商标续展申请依据《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不办理续展手续的,可以延长六个月。每一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前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撤销注册商标。第三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续展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续展申请。商标局批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的,应当出具相应证明并公告。
2、提交的申请文件为:
(1)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2)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代理机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比对后退回)。
(3)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翻译机构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的中文文本。
(4) 按申请表要求逐项填写,必须打印或打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号码。
(5) 每一商标应提交一份续展注册申请。
(6)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7) 申请续展的商标为联合商标的,应当以代表人的名义申请。
(8)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异议的商标经裁定异议成立后准予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从商标注册日起三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初审公告。因此,对仍在异议、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诉讼中的商标,如已到商标续展期,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申请的,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注册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在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期10年。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在转让商标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依照该评估价值处理债务抵偿事宜,而且,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商标权的主要特征
(1)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如果商标的文字、图案是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两者肯定是存在冲突的例如说你的商标文字是某书法家的作品,这时候必然会出现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31条又重复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著作权属于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在先权利之一。在2001年《商标法》修订前,有关在先权利的问题是在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中,作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一种情形加以规定的。现行《商标法》把有关在先权利的规定提升到法律的层次,较之过去是一大进步。但是,现行《商标法》中仍然没有解决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具体规定,给实务操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在修订《商标法》时,应考虑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在先权利保护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实务中,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通常表现为两类案件:一类是商标确权案件,包括著作权人对于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即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的案件(简称商标异议案件),著作权人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的案件(简称商标争议案件)。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属于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在后商标将不予注册或予以撤销。
另一类是著作权人以商标注册人(或商标使用人,下同)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总的来说,有关在后商标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的问题,与一般情况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并没有本质区别,采用的都是接触加相似性的判断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应从下面几个层次来进行审查。
第一,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的标的是否构成作品,或者是作品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也就不会发生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所谓作品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则是指作品中能够体现作者的创作思想,具有原创性,作为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
第二,该作品早于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创作完成。这是对于权利在先性的要求。如果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注册日期,那么不仅不能产生在先著作权,著作权本身的合法性反而成为问题。当事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应当提交在先创作完成作品的证据,在先公开发表作品的证据,在先进行版权登记的证据等。
第三,主张权利人为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著作权人是指作者本人,或者以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
第四,在后商标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如果在后商标与他人独创性较强的作品完全相同,原则上可以认定在后商标是对他人在先作品的抄袭、复制。在后商标与他人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则是指在后商标与他人作品相似到这样一种程度,除了认定为复制而不可能有其他的合理解释。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案件审理人员应从普通消费者的标准出发,根据个案情况加以判定。
第五,商标注册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作品,涉及到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的主观状态,接触过即为明知,接触的可能性与应知近似,但在证明标准上略低于应知。著作权人主张商标注册人有接触可能性的,应当提交有关其作品传播方式、范围的证据。鉴于著作权法并不排斥不同的主体各自独立创作完成相同或相近的作品,如果商标注册人能够证明在后商标是独立设计完成的,则不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第六,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商标注册人如主张其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应就下列情形举证证明:商标注册人与著作权人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著作权人作出过直接的、明确的许可其使用作品申请注册商标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有关许可使用作品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关于认定商标注册人是否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有的同志认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以签订书面合同或著作权人的明示授权为要件,著作权人的默示行为也可以成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这种观点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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